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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觉哉
谢觉哉(1884年4月27日—1971年6月15日),字焕南,别号觉斋,湖南宁乡人,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延安五老”之一,“长征四老”之一,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奠基者之一,著名的法学家和教育家、杰出的社会活动家、法学界的先导、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
曾任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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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生平
1884年,谢觉哉同志出生。早年曾在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任教。
1918年至1919年受进步思想影响,积极参加五四运动,并创办《宁乡旬刊》。
1920年8月任《湖南通俗报》主编。
1921年1月加入毛泽东等创建的新民学会。
1923年加入中国国民党。
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26年初,任中共党的刊物《湖南半月刊》主编。同年夏,任《湖南日报》编辑,并主编《湖南民报》。在同年举行的国民党湖南省第二次党代表会上,当选为省党部执行委员,并任工人部部长。
1927年以国民党省党部名义筹办党校,任校长。
1928年3月,到上海主编中共中央机关刊物《红旗》。
1930年负责中共中央创办的《上海报》的组织领导工作。
1931年秋,进入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历任湘鄂西省委秘书长、文化部副部长,同时主编《工农日报》。后调任省委党校教育长。
1933年进入中央苏区,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和毛泽东的秘书。
1934年1月,任中央工农民主政府秘书长兼内务部长,并兼任中央政府机关党总支书记。同年10月参加长征。
1935年到达陕北后,任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内务部部长、秘书长。
1937年初,任司法部长并代理最高法院院长和审计委员会主席。
七七事变后,任中共中央驻兰州八路军办事处代表。
1939年任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
1940年任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副书记,兼任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长和政府党团书记。
1942年任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副参议长。
1946年6月,任中共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
1948年任华北人民政府委员兼司法部部长。
1949年9月,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长、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委员、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委员、新法学研究院副院长等职。
1956年9月,在中共八大上当选为候补中央委员。
1959年4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964年12月至1971年任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
1966年5月,在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上递补为中央委员。
1971年6月15日,谢觉哉同志在北京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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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贡献
945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在边区政府成立了宪法研究会,谢觉哉为负责人。他首先组织批判国民党政府起草的“五五宪草”,同时着手进行新民主主义宪法的起草工作。他在革命的《宪法草案大纲》中,对于未来的国体、政体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和选举制度,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46年6月,经中央书记处批准,在宪法研究会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由谢觉哉担任主任委员。他代表中央法律研究会给毛泽东写了一封信,信中说:“我们发誓努力做好立法工作以迎接你所指挥的伟大的中国解放的胜利。”他还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观点,坚定鲜明地指出:“中国要有自己的立法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制定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他认为,“合情合理,即是好法。”在谢觉哉历来主张的这些立法原则下,1946年11月28日,中国革命史上第一个法律研究会里,完成了中国第一部全新的革命的宪法草案,即《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 。同时还起草了民法、刑法和土地法等。这对中国人民和中国革命是个开天辟地的大贡献。1947年3月7日,根据中央决定,法委会撤离延安,转移到山西临县后甘泉村。在这里,冒着敌机轰炸,为迎接全国解放,起草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和其他几个法律草案。他要求“新的法律,不只内容要冲破旧的范围,而且形式也不能为旧的形式所拘束,要使广大人民能了解”。当年10月22日,谢觉哉带着这些草案,西渡黄河,重返陕北,向党中央汇报。在佳县白云山上的中央临时驻地,谢老和毛泽东、周恩来、任弼时等中央领导人讨论了宪法和几个法律草案。从而,为新中国的成立,作了必要的立法准备。
1948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成立,谢觉哉担任政府委员、司法部部长。他到任的第一件事,就是开办司法训练班,为新中国培养第一批司法干部。他坚持亲自写讲课提纲,并每天讲课三个小时。新中国成立前夕,接收北平后,将原朝阳大学改为中国政法大学,谢老兼任新中国第一所政法大学校长,为全国培养大批司法干部。
1959年3月,谢觉哉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到任后,首先提出切实改变办案质量不高的问题。他强调要恢复法院的正常审判制度,把案子办得更准确、更细致、更踏实,做到不纵、不宽、不漏、不错。谢觉哉为了实现这些要求,不仅亲自办案,典型示范,而且深入到全国各地法院,查大案要案,亲自查看案卷,从而纠正了不少冤假错案,使法院这一专政工具,更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也更好地保护了人民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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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评价
在红军长征队伍中,以朝气蓬勃的年轻人居多。但在这支年轻的红色队伍中,却有一个特殊的群体——“长征四老”。他们是红军中4位鼎鼎有名的老同志:徐特立、谢觉哉、林伯渠、董必武。长征途中,他们处处以身作则,与官兵同甘共苦,给年轻的红军战士以极大的鼓舞。他们与成千上万的红军战士一起,在敌人重兵的围追下,意志坚定,不怕艰苦,战胜了饥饿、疾病的折磨,走过万水千山,走过雪山草地,胜利到达陕甘根据地。(来源:新华社)
谢觉哉既是革命司法制度的重要奠基人,也是秉公执法的好法官。他在最早的中央苏区时期,就参加制定了中国人民的第一部 《选举法》 、《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条例》 、《税收条例》以及《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犯条例》等,这对巩固和发展革命根据地起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我国的立法工作迈出了第一步。在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他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并兼任中央政府工农检察部长、内务部代理部长和最高法院主席,又为我国的革命司法工作和审判工作,创造了实践经验,树立了执法的模范。“五老”之一的谢觉哉,是中国共产党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德高望重的社会活动家。他在革命战争年代,从事党政、统战、司法和新闻工作,为党和人民立下了不朽功勋。建国后,对党的建设、人民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社会福利事业和统战工作,都作出了重大贡献。他是中国共产党早期杰出的新闻战士,他晚年担任中国政协副主席,继续为统战工作献出自己的一份心力。谢觉哉一生,不谋私利,不图虚名,廉洁奉公,艰苦朴素,实事求是,数十年如一日,甘做人民的公仆。他是廉洁奉公的典范,实事求是的典范。 
谢觉哉的一生,秉公执法,是人民的好公仆,也是人民的好法官。我们要学习他这种精神,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他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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