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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姚文秀打杀妻状

白居易 〔唐代〕
据刑部及大理寺所断:“准律,非因斗争,无事而杀者,名为故杀。今姚文秀有事而杀者,则非故杀。”据大理司直崔元式所执:“准律,相争为斗,相击为殴,交斗致死,始名斗杀。今阿王被打狼籍,以致于死,姚文秀检验身上,一无损伤,则不得名为相击;阿王当夜已死,又何以名为相争?既非斗争,又蓄怨怒,即是故杀者。”
又,按《律疏》云:“不因争斗,无事而杀,名为故杀。”此言“事”者,谓争斗之事,非该他事。今大理、刑部所执,以姚文秀怒妻有过,即不是无事;既是有事,因而殴死,则非故杀者。此则唯用“无事”两字,不引争斗上文。如此是使天下之人,皆得因事杀人,杀人了,即曰“我有事而杀,非故杀也”,如此可乎?且天下之人,岂有无事而杀人者?足明“事”谓争斗之事,非他事也。又凡言“斗殴死”者,谓是素非憎嫌,偶相争斗,一殴一击,不意而死,如此则非故杀,以其本原无杀心。今姚文秀怒妻颇深,挟恨既久,殴打狼籍,当夜便死,察其情状,不是偶然,此非故杀,孰为故杀?若以先因争骂,不是故杀,即如有谋杀人者,先引相骂,便是交争,一争之后,以物殴杀了,则曰“我因有事而杀,非故杀也”,又如此可乎?设使因争,理犹不可,况阿王已死,无以辨明,姚文秀自云相争,有何凭据?又大理寺所引刘士信及骆全儒等殴杀人事,承前寺断不为故杀,恐与姚文秀事,其间情状不同。假如略同,何妨误断,便将作例,未足为凭。伏以狱贵察情,法须可久,若崔元式所议不用,大理寺所执得行,实恐被殴死者自此长冤,故杀者从今得计。谨同参酌,件录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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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居易
白居易(772年-846年),字乐天,号香山居士,又号醉吟先生,祖籍太原,到其曾祖父时迁居下邽,生于河南新郑。是唐代伟大的现实主义诗人,唐代三大诗人之一。白居易与元稹共同倡导新乐府运动,世称“元白”,与刘禹锡并称“刘白”。白居易的诗歌题材广泛,形式多样,语言平易通俗,有“诗魔”和“诗王”之称。官至翰林学士、左赞善大夫。公元846年,白居易在洛阳逝世,葬于香山。有《白氏长庆集》传世,代表诗作有《长恨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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